(2015)句蜀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京市栖霞区冯杰建材经营部与江苏省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冯杰建材经营部,江苏省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蜀商初字第73-3号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冯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街道红枫街。经营业主冯杰,系该经营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甘贵祥,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劲北,江苏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镇政府以东3.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尤碗根,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冯杰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省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冯杰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江苏省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54元,减半收取101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77元,由原告南京市栖霞区冯杰建材经营部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薛宏曜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