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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6826号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48号,组织机构代码:69394734-3。法定代表人丁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信菊,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方明照,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燕,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温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