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张茜雅与张丽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茜雅,张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260号申请执行人张茜雅,唐山市友谊中学学生。法定代理人袁文霞,开滦吕家坨矿洗煤厂工人。被执行人张丽勇,开滦吕家坨矿电运科工人。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古民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丽勇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3200元。但被执行人张丽勇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丽勇银行存款32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铁环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建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