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涛诉被告吕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630号原告吴涛,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被告吕汉荣,女,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哲,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涛诉被告吕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涛及被告吕汉荣的委托代理人刘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涛诉称,2013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恋爱,为表示诚意,原告先后三次借钱给被告。一次是被告在翠庭小区收房时原告给23000元,一次是被告做生意以高息两分借原告款100000元,还有一次是被告帮朋友做生意付利息两分借款100000元,合计223000元。2014年至今,原被告无朋友往来关系,被告吕汉荣于2013年偿还80000元,2014年偿还100000元,剩余借款被告一直拖欠不还,故现在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的20000元欠款。被告吕汉荣辩称,其对原告诉讼所持的借条内容及借款金额无异议,但100000元借款已于2014年5月3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偿还给了原告,现在被告不欠原告任何款项,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被告吕汉荣向原告吴涛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现金(币:10000.00)币:壹拾万元整。原告吴涛称被告吕汉荣以现金的方式偿还了80000元,尚欠20000元,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剩余20000元欠款。审理中,被告吕汉荣称其在2012年11月5日分别向物业公司及房地产开发公司交款2120.4元、23908元,2013年3月23日原告向被告账户转款73000元,合计这99028元是原告给的钱,故被告在转款的同一天向原告出具了本案100000元的借条,因笔误错把100000元写成了10000元。2014年5月30日,被告吕汉荣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东大街支行向原告吴涛母亲司金凤的银行账户转款100000元。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及答辩外,尚有原告方提交的借条,被告方提交的银行流水记录及转账凭条、原告母亲银行卡复印件在卷佐证,经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诉讼持有借条,被告吕汉荣对借条的内容及借款的金额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被告吕汉荣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向原告母亲的账户转款100000元,与原告起诉借款金额一致,原告若有本案借条以外的借款可以另案起诉,本院对原告吴涛主张被告偿还借条剩余20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兴录代理审判员 陈 曼人民陪审员 李向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宇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