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2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某、陈某某与被告何某甲、何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449号原告何某某,男,193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泸县。原告陈某某,女,194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代理人熊彬,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甲,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泸县。被告何某乙,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住泸县。本院受理的原告何某某、陈某某与被告何某甲、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陈某某撤回对被告何某甲、何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叶小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