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5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5714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组织机构代码77489680-8。法定代表人郭履珍,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梁某某(特别授权),重庆宏声昌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军,男,198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