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沧州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242号原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徐立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炳江,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执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吉仓,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在审理原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沧州恒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金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雯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人民陪审员 王福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冯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