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义执民字第4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蔡国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蔡国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695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陶建锋,董事长。被执行人蔡国球,经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棒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国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及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695号案件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执行长  陈怀瑛执行员  楼贤中执行员  张光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