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濉溪与房家埝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濉溪,房家埝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691号原告:杨濉溪,男,196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家埝,男,195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濉溪与被告房家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濉溪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濉溪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濉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濉溪负担。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慧慧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