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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达州国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信隆新红阳能源有限公司、李宣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665-1号申请执行人达州国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法定代表人蒋才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信隆新红阳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李宣霖,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宣霖,男,生于1986年7月16日,汉族,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本院依据发生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达民初字笫225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重庆市信隆新红阳能源有限公司、李宣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信隆新红阳能源有限公司、李宣霖在四川热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原煤款105万元(此款我院作出的(2015)达达民保字笫152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市信隆新红阳能源有限公司、李宣霖在四川热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原煤款105万元至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达州达川支行,开户单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帐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雄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