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民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某某,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管字第8号原告罗某某,男,生于1965年2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委托代理人古红,四川公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月波街。法定代表人伍和平,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绵竹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绵竹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管辖,因该案履行地在罗江县境内,因此罗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四川鼎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晋 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