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佳执字第00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高来昌与康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来昌,康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佳执字第00140-2号申请执行人高来昌,男,汉族。被执行人康建平,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佳民初字第00521号民事判决书,经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康建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来昌贷款本金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以1.2分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4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75元,由被执行人康建平承担。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康建平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并将该账户继续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宁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