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亚虎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亚虎电力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0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叶晓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安和,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亚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立新,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长征电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亚虎电力有限公司(下称亚虎电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长征电气公司申请再审称:涉案施工合同未经招投标,合同无效。长征电气公司没有低压配电柜的生产资质,也不是产品的生产者;合同计价方式只符合买卖合同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配合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只是亚虎电力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合同让渡给长征电气公司,长征电气公司不是施工承包人,依法没有配合竣工验收送电的义务。二审判决对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错误。二审判决长征电气公司承担巨额违约金没有事实根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涉案低压柜供应及安装合同约定长征电气公司需依合同所附图纸的要求提供低压柜,并负责安装调试,该合同为承揽合同。长征电气公司未按图纸要求提供产品,亦未予整改,二审判决认定长征电气公司构成违约,并无不当。涉案违约金条款及计算标准系双方协商一致确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审判决据此确定长征电气公司应支付违约金431400元,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长征电气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长征电气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长征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