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李世孝与静海县唐官屯镇夏官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孝,静海县唐官屯镇夏官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3439号原告李世孝。被告静海县唐官屯镇夏官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静海县唐官屯镇夏官屯村。代表人胡文彬,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传胜,村委会副主任。原告李世孝与被告静海县唐官屯镇夏官屯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世孝、被告静海县唐官屯镇夏官屯村民委员会的代表人胡文彬、委托代理人刘传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世孝诉称,2014年6月被告联系原告,要求原告为其建设本村小区内三间平房用作超市,双方言明,原告为被告建房,每间平房16000元(包工包料)三间平房共计48000元,建造东西墙头共计6000元,以上两项共计54000元,被告验收付款。2014年9月原告将建筑工程建设完毕,被告验收合格,并且于2015年春节将房屋卖掉得款100000元左右,可被告拒不给付原告工程款5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5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静海县唐官屯镇夏官屯村民委员会辩称,涉案房屋确实是原告所建,同意给付原告工程款,但是现在村委会刚换届完毕,村委会账面上没有钱。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为建设本村小区内三间平房用作超市联系到原告,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建房,每间平房16000元(包工包料)三间平房共计48000元,建造东西墙头共计6000元,以上两项共计54000元。2014年6月2号,时任被告村党支部书记夏文宾、被告村委会主任刘广军为原告出具证明条,记载夏官屯大队欠李世孝工程款54000元。2014年9月原告将上述工程建设完毕并交付给被告,被告验收合格。现涉诉房屋已使用。以上事实有证明条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约定建造涉案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李世孝按照约定完成施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亦认可欠付工程款的数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000元工程款,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并同意从诉讼请求中扣减,本院予以照准,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所欠工程款46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夏官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世孝欠付工程款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由被告天津市静海县唐官屯镇夏官屯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 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