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壶民初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壶民初字第476号原告韩某某,女,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被告申某某,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壶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好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好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斌审 判 员 杜志强人民陪审员 张朝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郭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