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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伍建军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伍建军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建军,男,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伍建军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周 莉 华代理审判员 贺 海 艳人民陪审员 沈 光 碧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欧阳智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