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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执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任凤英与焦永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凤英,焦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平执字第00037号申请执行人任凤英,女,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职工,住富平县医院西侧。被执行人焦永龙,男,1962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华朱乡。本院在执行富平县人民法院2010年3月9日制作的(2010)富民初字070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申请执行人任凤英与被执行人焦永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63000元,诉讼费137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焦永龙因诈骗服刑入狱,2014年8月刑满释放,身体患病,暂无固定收入,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做其工作,被执行人焦永龙先向申请人支付2000元,剩余款项订立还款计划,保证按期还款,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富平执字第000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应麟审判员  孙宏泉审判员  张顺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