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朱淑丽与王秀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淑丽,王秀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朱淑丽,女,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秀滨,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吴家堡舜丰鑫有限公司员工,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朱淑丽与被执行人王秀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3)槐民初字第19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朱淑丽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35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逄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