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执恢字第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廖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番城农村信用合作社,廖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执恢字第154-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桥兴大道*号。被执行人:廖志强,男,195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城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廖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2008)番法执字第3607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穗中法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2008)番法执字第3607号案对被执行人廖志强经营的珍宝海鲜楼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北联村大石大桥西南侧5.97亩土地一块(批文号:番国土[1992]311号,批准书号:番国土[1992]非住宅用地字0320号)的查封。二、续行(2008)番法执字第3607号案对被执行人廖志强位于番禺区大石镇大维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758134、土地证号:04-××8)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荐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