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中执恢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腾冲恒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映春、邵玉兰、沈从幸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中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腾冲恒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葵,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子厚,腾冲恒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映春,男,汉族,1954年4月19日生。被执行人沈从幸,女,汉族,1988年9月27日生,系赵映春之妻。被执行人邵玉兰,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保中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映春、沈从幸、邵玉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映春、沈从幸、邵玉兰给付申请执行人腾冲恒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2520000.00元及截止2015年4月20日的利息40476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人民币16567600.00元,当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2015年5月6日起,每月的6日前,由赵映春所有的龙陵县兴鑫硅冶炼厂每月归还腾冲恒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40万本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赵映春、沈从幸、邵玉兰至今未履行过和解协议和生效法律文书,导致申请执行人腾冲恒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映春在富滇银行保山腾冲支行的帐号为***、****,在富滇银行昆明景星支行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平原支行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川县支行勐宛路分理处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腾冲县支行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龙陵县支行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龙陵松山分理处的帐号为***、***,���中国农业银行腾冲翡翠支行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腾冲城清分理处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帐号为***;被执行人沈从幸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川县陇把分理处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蒙自县银河路分理处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川县支行勐宛路分理处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腾冲县支行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龙陵县支行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龙陵松山分理处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官渡支行营业室的帐号为****;被执行人邵玉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腾冲县支行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腾冲县支行玉泉营业所的帐号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映春在富滇银行保山腾冲支行的帐号****、***,在富滇银行昆明景星支行的帐号****,在中国农业银行盈江平原支行的帐号***,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川县支行勐宛路分理处的帐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腾冲县支行的帐号***,在中国农业银行龙陵县支行的帐号****,在中国农业银行龙陵松山分理处的帐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腾冲翡翠支行的帐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腾冲城清分理处的帐号为***,在中国农业银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帐号****,冻结金额至人民币16567600.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沈从幸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川县陇把分理处的帐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蒙自县银河路分理处的帐号***,在中国农业银行陇川县支行勐宛路分理处的帐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腾冲县支行的帐号***,在中国农业银行龙陵县支行的帐号****、****,在中国农业银行龙陵松山分理处的帐号****,在中国农业银行昆明分行营业部官渡支行营业室的帐号****,冻结金额至人民币16567600.00元。三、冻结被执行人邵玉兰在中国农业银行腾冲县支行的帐号****,在中国农业银行腾冲县支行玉泉营业所的帐号***,冻结金额至人民币16567600.00元。四、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明树审判员 张 云审判员 丁 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郭敦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