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新印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广新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钟春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林春惠。委托代理人:庄卫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博仁,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上诉人深圳市广新印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黄金叶贸易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广新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深圳市广新印刷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868元,减半收取为293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广新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案二审受理费上诉人深圳市广新印刷有限公司已经预缴,多收部分由本院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 红代理审判员 邓 媛代理审判员 吴思罕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倚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