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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固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沈某甲与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固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沈某甲。被告沈某乙。本院受理原告沈某甲与被告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