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执异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祥友、伏开建与李伟、孙伟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祥友,伏开建,李伟,孙伟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异字第00081号异议人李祥友。委托代理人周伟、苏民,江苏众昇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伏开建。被执行人李伟。被执行人孙伟宁。本院在执行伏开建与李伟、孙伟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祥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李祥友称,法院执行的苏G×××××号车辆系异议人于2014年5月12日与李伟达成以车抵债协议,该车辆应属于异议人所有。要求终止对苏G×××××号车辆的执行。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伏开建与李伟、孙伟宁(2014)赣民初字第546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作出了(2015)赣执字第30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异地扣押被执行李伟所有的苏G×××××号车一辆。案外人李祥友以其与李伟达成以车抵债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对苏G×××××号车辆的执行。案外人李祥友提供的证据为2014年5月12日与李伟达成以车抵债协议一份。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伏开建起诉被执行人李伟、孙伟宁(2014)赣民初字第5469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受理时间为2014年10月8日。本院裁定异地扣押被执行的苏G×××××号车辆法定登记车主仍为李伟。本院认为,因本院裁定异地扣押被执行的苏G×××××号车辆法定登记车主仍为李伟,故异议人李祥友对该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申请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支持。异议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通过诉讼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李祥友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万方绪代理审判员 董自然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