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9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跃清与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清,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964-2号原告:王跃清,男,生于1966年1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徐曦,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0745235-4。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陈加利,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芝松,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纪仲书,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清诉被告峨眉山市八益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跃清于2015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跃清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跃清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杨 茂审 判 员 吴开元人民陪审员 徐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