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陕西XX有限公司与西安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XX有限公司,西安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36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正街XX。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X,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XX,系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XX,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XX。本院在执行陕西XX有限公司、西安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和解。经双方当事人协商,本案执行标的为550万元(包括欠款本金、逾期未付款利息及申请人各项损失),双方当事人自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60万元,2015年10月31日前给付100万元,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50万元,2016年6月30日前给付290万元。如被执行人不能按时给付,申请人可按原判决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高执字第00364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董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