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莫某甲与莫某乙遗赠纠纷执行裁定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某甲,莫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063-1号申请执行人莫某甲,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莫某乙(曾用名莫某丙),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莫某甲与被执行人莫某乙遗赠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莫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杭民初字第16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协助申请执行人莫某甲办理房地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莫某乙至今拒不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莫显圣所有的,房产证号为杭房权证004**号房产证予以注销,并将该证所辖的其中70平方米即坐落于上杭县杭中路130号东片平房自南墙外墙皮往北70平方米房屋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莫某甲名下;二、将莫显圣名下的,地号为14-31-2,土地证号17**,坐落于上杭县杭中路130号东片平房自南墙外墙皮往北70平方米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申请执行人莫某甲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林建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玉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