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琼海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向某富犯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琼海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以琼海检公诉刑诉[2015]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琼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学敏、代理检察员梁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26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醉酒驾驶型江铃货车在琼海市嘉积镇银海路维嘉酒店前路段倒车过程中,由于未按规定倒车,致使车辆碰撞上孙某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小汽车,结果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琼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经抽血测定,被告人向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肇事车辆(相片),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乙醇测定报告单、归案情况说明等,证人蔡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向某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春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彭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