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乐民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姜学杰与叶显闹、林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学杰,叶显闹,林才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282号原告姜学杰。委托代理人朱永明,张家港市乐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显闹。被告林才妹。原告姜学杰诉被告叶显闹、林才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学杰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永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显闹、林才妹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等,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学杰诉称:被告叶显闹在经营装饰玻璃期间,原告曾向其购买玻璃而相识。2013年9月22日,被告叶显闹称急需经营周转,原告将仅有的营业款33000元借给叶显闹加上加油款200元,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数额为33200元的借条。此后被告一直未偿还,现一个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33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显闹、林才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姜学杰与叶显闹因业务往来而相识,2013年9月22日,叶显闹向姜学杰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双峰加油站姜老板现金叁万叁仟贰佰元正。借款人:叶显闹”。后因叶显闹未及时归还,双方为此涉诉。另查明:叶显闹与林才妹原系夫妻,于1989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1月15日协议离婚。以上事实,有借条、户表及婚姻登记资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审理中,姜学杰对借款的产生进行了陈述:叶显闹是经营装饰玻璃的,其因购买玻璃与叶显闹相识。2013年9月22日,叶显闹找到他向他借款33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又在姜学杰经营的加油站加了200元的油,也一起写在了借条上,说好几天归还,所以也就没有写归还日期。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叶显闹向原告姜学杰借款33000元及结欠加油款200元,合计33200元,有出具的借条等为凭,被告理应及时归还该款。因上述债务产生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林才妹也应承担还款义务。因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显闹、林才妹应共同归还原告姜学杰332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30元,由被告叶显闹、林才妹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黄一庆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人民陪审员  范玉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陆湘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