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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与汤义军、刘玉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汤义军,刘玉漳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49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西湖路君临国际A座104室。负责人纪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峰、袁佳佳,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义军,1970年1有1日出生。被告刘玉漳。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汤义军、刘玉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汤义军、刘玉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汤义军、刘玉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已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静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