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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5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朱家明与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家明,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5153号原告朱家明,女,汉族,1962年4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孙绍波,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镇沙堆经济开发区,注册号500227000026839。法定代表人廖长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家明诉被告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家明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民发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朱家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利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明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