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京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蒋网云与徐凌、周祥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蒋网云。被执行人徐凌。被执行人周祥梅。被执行人朱昕。被执行人马雪红。被执行人丹阳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丹阳市辉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蒋网云与徐凌、周祥梅、朱昕、马雪红、丹阳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丹阳市辉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京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徐凌、朱昕欠原告蒋网云借款本金400万元,其中100万元两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50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50万元;余款300万元从2015年1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原告2万元,至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计算至2014年9月3日的利息83万元及从2014年9月4日起以未偿还部分为本金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徐凌、朱昕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如被告徐凌、朱昕有一期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视为所欠原告蒋网云债务全部到期,原告可申请一并强制执行;被告周祥梅、马雪红、丹阳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丹阳市辉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凌、朱昕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90元,由六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网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昕名下的股票账户为XXX和XXX,并扣划了其名下的股票账户为XXX中的存款307524元(含执行费5096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昕名下的股票账户为XXX和XXX,并扣划了其名下的股票账户中的存款307524元(含执行费50966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京民初字第4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俊审判员 周子非审判员 于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桑国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