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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崔得义与王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得义,王占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初字第1570号原告崔得义,1972年5月12日。被告王占涛。原告崔得义诉被告王占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得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占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9月30日被告王占涛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出具有借条一张。现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没有钱拒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2014年9月30日,被告王占涛因做生意向原告崔得义借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得义人民币壹佰万元正¥1000000.00,王占涛4102211981021038162014.9.30”。诉讼中原告催得义认可借给被告97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分三次共偿还原告现金90000元,剩余88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8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被告王占涛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得义借款88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王占涛负担12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王占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义林代审 判员  刘成岗人民陪审员  孔继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