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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商初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高玉福、崔红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4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负责人张文秀,行长。被告高玉福。被告崔红连。被告胡象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诉被告高玉福、崔红连、胡象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撤回对被告高玉福、崔红连、胡象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庆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