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谭晋川诉刘启才租赁合同纠纷(2015)隆昌民初字第1299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晋川,刘启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谭晋川,男,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被告:刘启才,男,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本院受理原告谭晋川诉被告刘启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谭晋川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谭晋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晋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谭晋川承担。审 判 长 秦振齐人民陪审员 范昌训人民陪审员 王纯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兰云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