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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执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金燕华、金涛与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燕华,金涛,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2508号申请执行人金燕华,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申请执行人金涛,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被执行人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法定代表人王飞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金燕华金涛诉被告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17日作出(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金燕华金涛于2015年0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新金浦服装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已不经营,除本院多次拍卖均流拍的一套房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50487.50元及利息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499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谢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