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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商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卢华杰与卢新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华杰,卢新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1018号原告:卢华杰。委托代理人:吕震江,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新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华杰与被告卢新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原告卢华杰与被告卢新建住所地均为永康市,被告卢新建系连带责任担保人,其在答辩期内未应诉答辩。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建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邱若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