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昭阳与烟台三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昭阳,烟台三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580号原告刘昭阳,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石忠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天龙,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三岳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昭阳与被告烟台三岳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理,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昭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刘昭阳负担。审判员 张纯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迟卓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