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何其玉、黄诚与孙开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286号原告:何其玉,女,1964年10月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原告:黄诚,男,1964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孙开明,男,1954年8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其玉、黄诚诉被告别孙开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其玉、黄诚于2015年9月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开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其玉、黄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合法自愿的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其玉、黄诚撤回对被告孙开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何其玉、黄诚负担。审判员 易超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茂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