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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乐山市鹏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德胜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鹏祥商贸有限公司,四川德胜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鹏祥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怀焰。被执行人:四川德胜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舒。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鹏祥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4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四川德胜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元后,不足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5)夹江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徐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