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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渡法民特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但公品与张道碧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但公品,张道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渡法民特字第00024号申请人但公品,男,193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张道碧(系申请人之妻),女,194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但公品要求宣告张道碧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但公品诉称,被申请人张道碧系申请人但公品的妻子,其于2001年2月因意外摔伤导致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未愈,经重钢总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01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张道碧离家出走,多年来从未与家人联系,申请人但公品等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曾两次报警均未找到。现申请人但公品作为被申请人张道碧的丈夫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张道碧死亡。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张道碧,女,194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跃进村26号附31号,身份证号码510224194509222301。2001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张道碧失踪(一直不见本人踪影)。申请人但公品等家人多方找寻未果,于2001年10月31日向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跃进村派出所报案。申请人但公品与被申请人张道碧系夫妻关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9月4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张道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张道碧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但公品和被申请人张道碧的《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跃进村派出所的《报警案件登记薄》一份、渝北区王家街道荣华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等证据在卷作证,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被申请人张道碧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接近14年,有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跃进村派出所的《报警案件登记薄》和渝北区王家街道荣华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申请人但公品作为被申请人张道碧的丈夫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道碧死亡的主张,理由正当合法,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道碧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王瑞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