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二初字第00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铜陵富硕再生能源有限公司与大东纺织(铜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富硕再生能源有限公司,大东纺织(铜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二初字第00419号原告:铜陵富硕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大东纺织(铜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振跃。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富硕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大东纺织(铜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丁爱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