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恢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白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恢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白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324号民事调解书,曾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给付其借款13000元。(该调解书载明,本案确认的标的为17000元,调解生效后,郭某某给付白某案件款4000元,下余案件款13000元未付)。经执行,郭某某将案件款5000元给付白某,下余案件款8000元未付。现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给付其下余案件款8000元及逾期利息4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银行扣划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存款8500元(含执行费95元),现将案件款8000元及逾期利息405元,共计8405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白某,且被执行人郭某某已将执行费95元交纳本院,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32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