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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姜军与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军,黄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2291号原告姜军,男,汉族,黑龙江省明水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昌华,四川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俊,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军诉被告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军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军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姜军负担。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连晓琴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