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诚康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水电工程局福建工程处、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02号原告福建三明诚康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丁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永福,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福建工程处,住所地福州。代表人何巧荣,主任。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黄利民,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诚康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福建工程处、江西省水电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三明诚康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福建工程处、江西省水电工程局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诚康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江西省水电工程局福建工程处、江西省水电工程局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谢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陈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