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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方某、吴某甲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吴某甲,吕某,章才雷,郭某,杨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22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某,无业。2010年10月1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4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无业。2015年3月20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无业。2015年3月23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章才雷,无业。2010年5月4日因无证驾驶和交通肇事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1年4月9日因赌博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1年9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9日因吸毒和向他人提供毒品被苍南县公安决定行政拘留十六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郭某,无业。2014年10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5年3月9日因吸毒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2015年3月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无业。2015年3月20日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1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吴某甲、吕某、章才雷、郭某、杨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小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吴某甲、吕某、章才雷、郭某、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3月,被告人方某在其租住的苍南县龙港镇购物中心23-24号6楼靠左边房间内共容留被告人章才雷吸食冰毒五次,容留吕某吸食冰毒三四次(其中一次系2015年3月18日12时许)。2.2005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吴某甲在其租住的苍南县龙港镇龙翔中路472号五楼502房间容留章才雷、吕某共同吸食冰毒一两次。同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甲在该住处,容留被告人杨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同年3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甲又在该住处容留杨某甲吸食冰毒。3.2015年2-3月份,被告人吕某与吴某甲共同租住了苍南县龙港镇龙翔中路472号五楼502房间。期间,被告人吕某在该住处容留方某吸食毒品冰毒二次。被告人吴某甲、吕某二人在该住处多次容留章才雷、郭某、章某(已行政处罚)等人吸食冰毒。4.2015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章才雷在其租住的苍南县龙港镇生资路60号二楼205室内,容留吕某吸食冰毒一次,容留吴某甲、吕某二人共同吸食冰毒一次。同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章才雷又在该住处容留章某、阿利(身份待查)吸食毒品冰毒。同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章才雷又在该住处容留章某、“阿首”(身份待查)吸食冰毒。5.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在其租住的苍南县龙港镇龙翔中路472号402室内,容留吴某甲、吕某和章某吸食毒品冰毒。同年2月的另一天晚上,被告人郭某又在该住处容留吴某甲、吕某、章才雷吸食毒品冰毒。同年3月8日2时许,被告人郭某又在该住处容留吴某乙(已行政处罚)、阿峰(身份不明)吸食毒品冰毒。6.2015年3月13日左右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杨某甲在其出资入住的苍南县龙港镇亚银宾馆房间内,容留吴某甲吸食毒品冰毒。同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在其出资入住的苍南县龙港镇瑞都酒店房间内,共容留吴某甲吸食冰毒三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章某、吴某乙、高某、蔡某、杨某乙、杨某丙、张仁飞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尿某、尿液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认定书、房屋租赁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违法人员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吴某甲、吕某、章才雷、郭某、杨某甲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才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章才雷因吸毒接受公安人员盘问时,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腾腾、吴某甲、吕某、杨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方某、吴某甲、吕某、章才雷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郭某、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吕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章才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郭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杨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明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尤圣会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