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萧民一初字第04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蔚与李明忠、李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蔚,李明忠,李万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138号原告:李蔚,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委托代理人:马刚,居民。被告:李明忠,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安徽省萧县。被告:李万春,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蔚与被告李明忠、李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蔚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明忠所有的位于萧县官桥镇镇西萧桃路南侧的房地产【房地权属证号:萧官桥字第××、140004号】,并提供了马刚所有的皖L×××××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明忠所有的位于萧县官桥镇镇西萧桃路南侧的房地产【房地权属证号:萧官桥字第××、140004号】;二、查封马刚所有的皖L×××××号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房地产查封期限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间允许其正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