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商初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盱眙万事兴家具有限公司与阜阳朗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万事兴家具有限公司,阜阳朗亭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商初字第0415号原告盱眙万事兴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工业开发区工三路。法定代表人XX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阜阳朗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1号华源世家3#101-201、401-801室。法定代表人王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盱眙万事兴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朗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盱眙万事兴家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万事兴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万事兴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2649元,由原告盱眙万事兴家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长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