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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025号原告:马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胡衍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马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