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袁海涛与李树仁、王连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涛,李树仁,王连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496号原告袁海涛,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告李树仁,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连柱,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袁海涛与被告李树仁、王连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海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52.19元,退还原告袁海涛。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俞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