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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袁海涛与李树仁、王连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海涛,李树仁,王连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496号原告袁海涛,男,1973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告李树仁,男,1976年8月20日生,汉族被告王连柱,男,1974年11月27日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袁海涛与被告李树仁、王连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海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552.19元,退还原告袁海涛。审判员  徐春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俞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