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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春元与王清波、刁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元,王清波,刁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张春元。委托代理人夏新明,寿光凤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清波。被告刁媛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元诉被告王清波、刁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张春元负担。审判员  刘海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